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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涉嫌违法违纪遭实名举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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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10: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3月8日,吴先生通过顺丰快递向中共张家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邮寄了<<关于对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熊某某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举报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国正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和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以来,建设法治国家成为众望所归的主旋律,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就显得尤其重要。本人作为守法公民,依法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监督权,特向贵单位举报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主任熊国跃涉嫌包庇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本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湖南省委第二巡视组举报张家界市招标办主任熊国跃招标中涉嫌包庇造假的问题,2018年12月12日向湖南省纪委举报张家界市招标办主任熊国跃严重不作为问题,张家界市住建局以张建信字【2018】9号文<<关于举报张家界市招标办主任在武陵源区产业公司文风棚户区改造EPC项目的招标中涉嫌包庇造假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答复本人。

  对张家界市住建局所谓认真自查后对我回复,本人认为该答复回避主要问题,避重就轻,没有解决问题,违规违纪行为仍然大量存在,特向贵单位详细举报张家界市住建局涉嫌包庇造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未签订合同的问题

  张家界市住建局的答复认为:1、甲乙双方就招投标上限值与中标价格的理解存在异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甲方提出该项目要实施装配式建筑,而前期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和明确,甲乙双方亦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3、甲乙双方就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存在歧义,未达成一致意见。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有明确要求,对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开标,评标,中标也有明确要求,如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没有权利、义务等实质性要求条款,谈何招标,投标,中标?我们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公司相关人员、湖南中技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法制办就招标文件的拟定开会5次以上,并且武陵源区政府常务会议上,招标文件的拟定作为会议内容之一,参会的有区政府领导、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法制办、我们产业公司、湖南中技项目项目管理公司,就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的拟定开会研究3次以上,多次会议居然还留有招投标上限值、实施装配式建筑、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没有考虑到的问题,谁相信呢?如果这些问题真实存在,只能说明该招投标事项多处违法违纪,从而让问题重重的招投标居然得以一路过关中标。可是,招投标事项要求基本就像劳动局提供的格式合同,都有范本,可以依样画葫芦,政府公务员队伍都是一帮聪明人组成的,怎么会随意犯下如此多的低级错误?招投标也不是一天两天,而是数十年了,要说还存在类似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考虑不到的诸多低级问题,只能说明负责监督把关的住建局存在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

  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辩说应该要纪委追究上述相关单位的责任,这是典型的推卸责任,让这些低级错误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路过关,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标办公室作为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主管部门,难道不是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吗?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标办公室岂能无责?

  2、“关于未签订合同的问题”答复4内容:无利害关系人不停的投诉和信访举报,在签订合同之前,因投诉举报人不接受多次的协调和回复,影响了甲乙双方对签订合同的推进。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既然参加招标投标中标,想中标是天性使然,无可非议,当事人就会去学习掌握关于招投标的必要法律常识,以争取有利的中标机会,岂会放弃得来不易的签订合同机会?中标后,签订合同完全可以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招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哪里会受到他人信访的影响呢?他人信访影响中标合同的签订?中国已经进入“七五”普法,法律意识已经日益深入人心,这是在质疑普法教育是瞎扯淡吗?这是在质疑甲乙双方没有法律意识,都是不会挣钱,不想挣钱,浪费时间瞎折腾的糊涂虫吗?

  既然存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的情况,一向严肃的招投标难道成了儿戏?主管责任,监管责任去哪里了?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做了哪些工作?为什么中标单位这么大的违规问题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的处理?张家界市住建局反而说是投诉人影响了合同签订,这到底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说话,还是站在维护部门严重不作为等私利的角度说话?



  3、“关于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问题”答复1内容:甲乙双方因协商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双方都同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暂缓提供和缴纳。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既然招标文件对保证金及签订合同的要求有明确规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其一。其二,既然“双方都同意”,为何会出现武陵源区百溪边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11月14日两次发函督促中标方提供和缴纳保证金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要废除中标人的资格?用自相矛盾的谎言答复民众,这还是“以人民为中心”吗?如此严重违法,随意糊弄民众,张家集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难道不值得追责吗?

  4、“关于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问题”答复2内容: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乙方已按约定时间出具银行履约保函。

  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效益。中标了,当然不希望好事多磨,而是希望快马加鞭,把合同等事项早点完成。好地公司的承诺书是2018年12月3日下午好地公司总经理李圣华和我们张董事长补制造假的,承诺书落款时间和张董事长签名体现的时间均是2018年11月23日,以此体现和签订合同时间为同一天,此承诺书的原件经得起鉴定吗?如果经得起推敲,好地公司怎么会在2018年12月3日才向张家界华融湘江银行提出申请银保函?这完全不符合常情啊。

  5、“关于18个设计人员只提供17个职员社保却没有废标的问题”。好地公司提供的商务标书第11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表(设计人员)明确是18人,而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2018年4月27日提供的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人员证明只有17人。

  招标文件中第2.5条招标范围: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的消防、弱电两项明确列进了施工内容,好地公司的技术标部分施工设计里没有提及消防施工和弱电施工方案。这样的技术标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了吗?难道不要追究责任吗?

  6、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制作的<<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开标时间记录表(一)、(二)上体现开标时间为2017年12月的,评标委员会制作的评标报告(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第11项上体现的开标时间是2018年5月3日,与开标的时间不吻合,如此数据明显作假,这样的报告能达到合法要求吗?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到哪里去了?

  7、袁学渊评委设计部分评审计分表格上的字体与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分表上的字体书写明显不一致,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分表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设计部分评审计分表格格式与其他评委明显不一致。设计部分评审计分表内、除张家界好地打分92分、五矿二十三冶打分82分,其余9家单位均打分为74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分表除张家界好地打分89分、五矿二十三冶打分82分、湖南建设集团打分89分外,其余8家单位均打分为85分,这样的打分是评委的正常打分吗?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标办进行核查了吗?

  举报人向相关组织举报张家界市住建局违规违纪行为,相关处室批给张家界市住建局招投标办公室自查答复,本人对这个自查答复很不满意。本人怀疑目前纪委某些经办人是否和被举报人存在某种亲密关联的关系,鉴于纪委相关经办人所调查回复内容的避重就轻,并投诉举报后,办案时间比较长,效率比较低下,经办人有没有亲自核对相关的举报内容?明显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事情,到底是由哪个具体部门的人在追查这个违规违纪的案情?到底有没有去做这个处理违纪违规的事情?所以本举报人请求领导另派处室重新调查核对举报内容!举报人重申建议和要求,希望调查的市纪委同志组织举报人和第三方一道把举报的内容与中标单位的标书进行比对,从而让违法违纪行为无处藏身。

  该招标投标行为涉嫌违法,涉嫌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请组织部门对本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调查,一查到底,不放过任何一个失职渎职者,严惩和清除政府部门的害群之马,大力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才能以儆效尤,唱响执政为民的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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