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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光县致人轻伤二级,为何能逍遥法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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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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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13: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是管理国家的工具,是保障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宁,社会就不会进步。就连最原始的时代,人们在过着群居生活开始,就有了规矩,触犯规矩就要受到族长的惩罚,何况是现在的法治社会。

  然而,总有一些人在行凶致人受伤后,却能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些人在当地横行乡里,用金钱收买当地的执法者,给当地社会治安和良好的政府形象带来极恶劣的影响。这些被收买的执法者,知法犯法,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给这些地方恶势力充当起了保护伞。

  

  近日,接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一位杨先生的求助,杨先生是东光县龙王李镇吴集一村村民,6月23日凌晨左右在自家农田浇地,吴集三村吴文昌骑摩托车在杨先生田地里抓兔子,并弄坏了浇地用的水袋子,杨先生上前给吴文昌理论,结果吴文昌拿出刀子就砍向杨先生,还把后来找杨先生的妻子吴某打折三根肋骨。龙王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也出警到现场,现场带走了行凶者吴文昌和随身携带的刀子。

  然后杨先生和妻子被送到东光县中医院、县医院治疗。后经东光县公安局对杨先生及妻子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杨先生轻微伤、妻子吴某位轻伤二级。

  

  相关法律: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规定确定最终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吴文昌对致人轻伤二级并没有任何悔意,对此事也没有任何赔偿,也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逍遥法外,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就好像什么事没有发生一样。

  据杨先生本人说:“多次找龙王李派出所某所长,结果某所长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说杨先生提供不出当时的照片,办不了案件,还让杨先生爱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

  

  真是令人心寒,龙王李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出警,难道没有看到现场的情况?现场把吴文昌和随身携带的刀具带走,难道这不是证据?有东光县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难道不是证据?

  

  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铁的事实,是最直接的证据,到了龙王李派出所却说成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还要杨先生现场的照片。这不是故意为难杨先生吗?

  暂且不说没有现场照片能不能定罪也不说东光县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书在龙王李派出所管用不管用?更不说某所长是不是在质疑东光县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书

  

  但事实却摆在眼前,受害人杨先生及其妻子吴某,确实是在自家田地里被吴文昌打成轻伤二级;东光县公安局也实事求是的出具了伤情鉴定书;吴文昌随身携带刀具致人受伤,这都是不挣得事实。难道龙王李派出所的干警和某所长就看不到?就不能把行凶者绳之以法,彰显法律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到底是谁在保护吴文昌?让其得不到法律制裁,充当吴文昌的保护伞。希望杨猛县长能重视此事,彻查此事,揪出行凶者吴文昌的幕后保护伞,把吴文昌绳之以法,还杨先生及其妻子一个公道,还东光县一片良好治安天空!

  

  责任编辑: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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