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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最高法明确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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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15:2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执行局局长孟祥指出,《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

  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

  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市公司股票。

  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最高法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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