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查看: 215|回复: 0

四川一网红火锅店回收使用地沟油,老板被判刑7年赔偿4478240元!

[复制链接]

286

主题

286

帖子

89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896
发表于 2020-4-24 03: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4 月 22 日下午,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四川犍为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此案的审理情况。


庭审现场
该案是乐山市首例 " 地沟油 " 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事民事公益诉讼。
受当前疫情影响,被告人雷某、李某 1 在看守所通过法院远程审理系统在线接受审判,被告人李某 2 到庭受审;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等 43 人在线观摩庭审。乐山广播电视台、今日头条、犍为融媒体中心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雷某,女,1965 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键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经营者,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
被告人李某 1,男,1969 年出生,汉族,文盲,案发前系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员工,四川省叙永县人。
被告人李某 2,男,1957 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员工,四川省叙永县人。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经审理查明
2014 年 10 月,被告人雷某在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南段开设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从事火锅制售服务,开业时即雇佣被告人李某 1 为该火锅店的炒料师傳,负责熬制该店火锅底油、分装熬制的火锅油成袋、配制火锅锅底。2015 年 9 月,被告人李某 2 应李某 1 邀请进入该火锅店,协助李某 1 分装熬制的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2018 年 4 月 20 日,雷某为非法获利,对李某 1 提出将收集的废弃油脂 ( 傛称 " 回锅油 " 或 " 回收油 " ) 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李某 2 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收集到塑料桶内,由李某 1 运到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该店炒料房,李某 1 将废弃油脂煎干水分,并掺入菜籽油,海椒、花椒香料等材料熬制火锅底油,待火锅底油冷却后再运回该店,由李某 2 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 14142 锅,经鉴定,销售金额为 447824 元。
2019 年 1 月 30 日,键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现场查获:装满废弃油脂的塑料桶 3 个、装满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好待分装火锅底油的塑料桶 3 个、分装好且包装袋上印有 " 森林源 . 感受经典引领味动一锅红艳煮沸生活一次性锅底内部专用 " 字样的火锅底油油袋 10 箱;与此同时,在该店的炒料房内现场查获:装有熬制好待分装火锅底油的不锈钢桶 3 个、装有少量废弃油脂残渣的塑料桶 9 个及花椒、海椒、中药香料、菜耔油等材料;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待消成品红油称重:已装袋成品火锅红油净重 216.3 公斤、未装袋成品火锅红油净重 421.62 公斤,合计净重为 637.92 公斤,经鉴定,现场査获成品火锅红油价值 14718 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李某 1、李某 2 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 46.2542 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 1、李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 2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 4478240 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二、被告人李某 1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
三、被告人李某 2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四、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 1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告人李某 2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六、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七、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 4478240 元,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潇湘晨报记者 苏莹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771邕城论坛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