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与前妻共购房产再婚后如何分配?

[复制链接]

701

主题

701

帖子

2139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139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8-10-18 18:1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余竫佳 杨俊逸)再婚前与前妻购买房改房,再婚后根据房改政策补缴差价并使用前妻工龄,该房产应视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再婚妻子起诉前妻子女
1993 年,李先生与妻子杨女士,以李先生个人名义购得广州市越秀区房产一套。1996 年杨女士去世,杨女士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同年,李先生与陈女士再婚。1998 年李先生根据房改政策,将杨女士的工龄计算在内,按成本价补讫差价。
2010 年,李先生去世,并立下遗嘱表明该涉案房产归陈女士所有。2017 年,陈女士根据该遗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李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四名子女,要求由陈女士一人继承涉案房产。李先生与其前妻所生的四名子女认为,该涉案房产为李先生与前妻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遗嘱涉及无权处理,该房产应由陈女士继承 6/10,李先生与杨女士所生的四名子女各继承 1/10。而陈女士则认为因李先生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按成本价补讫差价,故该房应为陈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一人继承涉案房屋。
法院认定遗嘱涉无权处分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是在李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所得,且在杨女士去世后,在计算房屋价格时仍计算了杨女士的工龄,使李先生得以优惠价格购买得该涉案房产。因此,涉案房产应当认定为李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有房产。
因此涉案房产在杨女士去世后,其中一半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另一半产权为杨女士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先生及其与杨女士所生的四名子女各十分之一。故李先生的遗嘱无权处分部分应无效。涉案房产应由陈女士继承 6/10,李先生与杨女士所生的四名子女各继承 1/10。李先生子女表示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本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涉案房产在李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为李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信息时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771邕城论坛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