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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上海和老家共有2个妻子4个孩子,两次“婚姻”都没领证,算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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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00:3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未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男子王某又与另一女子同居 9 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重婚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
王某 1967 年出生在安徽某村庄。1990 年,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王某与同村的冯某举行了婚礼,但当时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十几年,冯某为王某生育了 3 个子女。2011 年,王某婚内出轨,在与冯某还保持着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一女子马某同居。2012 年 3 月,二人生下女儿小艺,出生证上父母一栏登记的是王某与马某。但由于王某与马某也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小艺的户口就登记在了马某老家的户口本上。之后,王某、马某及女儿小艺就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围亲戚朋友也知道这段关系。
2014 年,老家的冯某得知了王某的婚外情后决定离婚,但仅在冯某妹夫的见证下写了离婚协议书。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17 年冯某要买房子,需要结婚证明才能贷款,于是冯某又找到王某,去安徽重新补办了结婚证明。
2020 年 7 月 1 日,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检察官问到 " 为什么结婚、离婚均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 时,王某交代,由于那个年代法律意识还不强,觉得小范围举行个仪式就是结婚,所以与冯某未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协议离婚阶段,因为害怕挑明离婚的事情会被乡亲议论,考虑到脸面所以没有通过法律手段结束婚姻。
至于和马某以夫妻名义长达 9 年的同居,王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虽未与马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王某仍有配偶的情况下就是重婚。
承办检察官指出,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属于重婚罪。因此,重婚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登记多次结婚才叫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再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是与配偶和他人均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与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涉嫌重婚罪。很明显,本案中的王某从两段事实婚姻关系到后来的补办登记结婚证明行为都是触犯了重婚罪这条法律红线。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刘晓曦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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