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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南宁这些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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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6 21:4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宁晚报 /ZAKER 南宁 记者 梁静
2 月 5 日,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2 月 2 日至 5 日中午 12 时,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违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21 起,其中对单位处罚 3 起,对个人处罚 18 起。
今年,南宁市颁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根据《规定》,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可在规定时间内燃放。但是,少数单位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宁警方闻警而动,依托巡防新机制快速反应,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


3 个单位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分别被依法处以 1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 2 月 5 日零时许,沃顿国际大酒店组织人员在酒店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对沃顿国际大酒店处以 1 万元罚款;
◆ 2 月 5 日零时许,梦之岛水晶城组织员工在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对梦之岛水晶城处以 1 万罚款。
◆ 2 月 2 日 11 时 30 分,福扬茶业商店在亭洪路 21-9 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江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15 名个人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分别被依法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


◆ 2 月 4 日下午 17 时,莫某艺在禁放区彩虹南路往新兴广场巷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邕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4 日 23 时,陈某在亭洪路 61 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江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4 日,亭子所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邕州老街段巡查时,发现王彬艺术馆门前的人行道上有大量炮竹纸屑,民警对在该处值班的男子孔某笑进行询问,其承认炮竹是他燃放的,江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500 元的处罚。
◆ 2 月 5 日零时许,庞某峻在金湖南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
◆ 2 月 5 日零时许,李某辉在金湖北路梦之岛水晶城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 2 月 5 日零时许,朱某伟在嘉宾路嘉湖巷 6 号佳和大夏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 2 月 5 日零时许,谭某威宗在金湖南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 2 月 5 日 1 时许,彭某旭在云景路香榭里花园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5 日 00 时 30 分许,张某益在青秀区江北大道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02 月 05 日 1 时许,迟某臣在青秀区开泰路莫屋前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3 日 21 时许,马某在竹溪大道城市便捷酒店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03 日 21 时 30 分,谢某才在覃谢屋 50 号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05 日 1 时许,李某正在开天路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05 日 1 时许,廖某会在仙葫大道南一里一巷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 2 月 05 日 1 时许,曾某升在仙葫大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100 元处罚。
3 名个人违规销售烟花爆竹 分别被依法处以 200 元罚款


◆ 2 月 4 日 11 时许,邕宁区的庞某瑶在自家门口无证摆设摊位储存贩卖烟花爆竹,邕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 2 月 4 日,黄某东在三塘镇里罗煤矿 49 栋 460 号(营诚百货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兴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 2 月 4 日,李某乾在建兴路鑫利华家园小区 7 栋 115 号麦惠便利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兴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处罚。
南宁警方提醒全体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但噪音巨大,造成大气环境污染,还有重大安全隐患;请大家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不在禁放区、不在限放区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也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及时查处违规单位和个人,对因违规燃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禁放、限放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相关规定
禁止燃放范围
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
注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
注意: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在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内,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1.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 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 7:00 至 24:00;
3. 壮族 " 三月三 "、清明节假日期间。
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违反《规定》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携带、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销售范围
禁放区内不得卖烟花爆竹
《规定》作出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 的规定。今年禁止经营的范围扩大了,由原来的快速环道以内区域扩大到现在的禁止燃放区范围,烟花爆竹的临时销售点仅允许设在禁放区以外的区域,因此,市民如要购买烟花爆竹,需到禁放区以外的区域方能购买到。
●携带总量
不得超过 30 公斤
春节期间,一些市民可能会到限放区购买烟花爆竹燃放,但在限放区,购买、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也不能任性。
《规定》要求,除经依法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总量超过 30 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 50 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
携带、运输总量超过 30 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 50 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您还要了解这些 ↓
●销售范围
禁放区以外区域才能买到烟花爆竹
往年临近春节,在竹溪大道、秀厢大道、白沙大道等快速环道及其他地方,都临时设有许多烟花爆竹销售点,供市民购买。今年快速环道将不再出现以上这一幕了。市民如要购买烟花爆竹,需到禁放区以外的区域方能购买到。
编辑:杨金银(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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