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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店卖地沟油火锅,老板被判赔4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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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01:41: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吃火锅已经成为许多人
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
就像四川人说的
" 没得啥子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


可如果吃到 " 地沟油 " 火锅
恐怕体验就不那么愉快了
4 月 22 日下午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并宣判" 古今天下 " 火锅店
使用废弃油脂(" 地沟油 ")熬制火锅底料
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一案
店老板获刑7 年
罚款447 万余元
" 网红 " 火锅店
竟回收 " 地沟油 "
犍为县 " 古今天下 " 火锅店开业以来,生意兴隆,食客盈门,成为人气爆棚的 " 网红 " 火锅店。然而,为了攫取暴利,业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 " 地沟油 ",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9 年 1 月,该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捣毁制作 " 地沟油 " 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 " 地沟油 " 的火锅底料,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经审查,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 地沟油 " 锅底总计 14142 锅,销售金额为447824 元,曾供给过万消费者食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 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三 .被告人李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 . 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
五 . 被告人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告人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某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 元,上缴国库。
普法小课堂
消费者买到不 " 安全 " 食品
可要求厂家或商家退一赔十
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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