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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三套房产仍拒绝还钱中山一女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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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9 16:2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陈晓雯报道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可偏偏有人对法院判决视若无睹。近日,江门市江海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来自中山的被告何某芳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 年 8 月 1 日,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芳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江海法院一审审理,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判处被告人何某芳向吴某想支付租金 126 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经二审审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16)粤 07 民终 2336 号民事判决,并对被告人何某芳向吴某想支付租金及利息判项予以维持,该判决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生效。2016 年 12 月 27 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后江海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立执行案,并于同年 3 月 20 日作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何某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义务,并限期如实申报财产。

2017 年 5 月 9 日、6 月 6 日,因被告人何某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不在指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江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芳先后作出拘留十五日及罚款十万元的决定。被告人何某芳知悉法院上述处罚决定后,拒不配合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亦未向法院缴纳罚款。另查明,被告人何某芳名下现有三套房产,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古镇镇将被告人何某芳抓获。2018 年 5 月 11 日,被告人何某芳家属已代其缴纳执行款人民币 185 万元,同年 5 月 14 日代其缴纳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江海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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