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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厕产下男婴后丢弃,被判故意杀人罪!缓刑期间仍拒绝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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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6 16:0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 月 13 日下午,在绍兴市民政局的申请下,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针对马某丢弃自己孩子事件作出另一项判决,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亲生母亲狠心弃子
发现时孩子已生命垂危
2019 年 6 月 13 日凌晨 5 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一村中,几声孩子的啼哭声引起了过路村民袁某的注意。循着哭声,袁某发现路边垃圾临时堆放场内,在一堆废弃的红砖中,有一个被红色雨衣遮盖的男婴。
袁某立即拨打了 110 报警。


(袁某发现弃婴现场)
警方到达后,发现被遗弃的婴儿满身是血、四肢冰凉、生命垂危。经医生诊断:因刚出生便多次遭受重创,导致新生儿患上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脑室扩张等十余项病症。
2019 年 6 月 14 日,当地公安机关在对该村周围的监控进行查看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案发地垃圾临时堆放点)
" 我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 "
她偷偷到公厕独自产下男婴
" 我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22 岁的马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反复这样强调," 我怕我男朋友会知道,如果没有这孩子对谁都好 ……"
原来,马某有一同居男友许某,还育有一子。2018 年下旬,马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并怀孕,但因经济拮据一直未结束妊娠,始终假借身体发胖为由隐瞒着许某。
案发当日,马某自觉临产在即,便在凌晨偷偷骑电瓶车到村中公厕独自产下男婴。
事后怕被人发现,凌晨 4 点,马某将满身是血的婴儿丢弃在临时垃圾场,还特意用雨衣和废砖头遮盖后才匆匆逃离。


(案发地公厕)
二审改判,收监执行!
2019 年 6 月 14 日 10 时许,马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因其认罪悔罪态度差,且始终拒绝抚养被害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绍兴中院经审理依法撤销对马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


就在今年 7 月 8 日,绍兴中院向被告人马某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民政局:
申请撤销马某监护人资格
2019 年 7 月 14 日,马某产下的男婴经过治疗终于脱离生命危险,由绍兴市民政局指定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临时救助,并由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委托绍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临时养育。
民政局认为,马某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男婴的生命、健康权。于是向越城区法院申请撤销马某为被害男婴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越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越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现场
越城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生育男婴后便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露天垃圾场,在医院救治男婴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和进行过照料,且在刑事处理阶段仍表示拒绝抚养,被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男婴曾面临死亡,虽经多次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该男婴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绍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越城法院依法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担任国家监护责任。
法官说法:每一个生命都应当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难以区分,其关键在于是否考虑并给予了孩子获得救助的机会。
针对本案中,因被告人马某产子后故意丢弃,并使用多种掩盖手段试图断绝婴儿的获救机会,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的婴儿因母亲的无情丢弃,导致身患重病,虽经手术已脱离生命危险,却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虽已一岁有余,仍无法正常抬头、爬行和开口说话。
许多人说:" 我生的孩子,怎么处置我说了算!"
但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其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
父母生下孩子后,就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既是社会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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